近日
深圳一名员工
【资料图】
入职两天就被用人单位解雇
辞退的理由竟是
“吃员工餐饭量大”
员工:把单位告上法庭
2021年12月20日,刘某入职某餐厅,岗位为湘菜炒锅师傅,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,未依法缴纳五险一金。
12月22日,刘某因“吃员工餐饭量大”被解雇。后刘某申请劳动仲裁,要求某餐厅支付其两日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。
劳动仲裁裁决支持两日工资的请求,驳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。刘某不服,诉至法院。
刘某在庭审中称,其未办理书面入职手续,与餐厅都是口头约定,并提交微信聊天记录、体检介绍信、从业健康证明等证据,证明其与餐厅存在劳动关系。
法院:这是“劳动碰瓷”
经法院调查发现,2017年至今,刘某在深圳法院涉及10余宗劳动纠纷案件,案涉多个用人单位,均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、二倍工资差额等,仅2019年就涉案7宗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刘某在某餐厅工作仅两天,尚未办理入职手续,即称自己被餐厅以“吃员工餐饭量大”为由解雇,明显不合常理。
从其涉及的大量劳动纠纷案件分析,多数是以消极怠工、主动找茬等方式,诱导用人单位对其作出辞退处理,然后向用人单位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。
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公民从事民事活动和进行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。刘某通过“劳动碰瓷”的方式请求赔偿金,违反了民事主体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,法院不予支持。
综上,法院驳回了刘某要求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。
什么是“劳动碰瓷”?
劳动碰瓷,是劳动市场上出现的“碰瓷”现象。个别劳动者专门利用用人单位法律意识淡薄、用工不规范的管理漏洞,故意制造劳动争议,俗称“劳动碰瓷”。
随着劳动争议案件的增多,劳动者碰瓷的现象也越来越多,有碰经济补偿金、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等瓷的,还有更绝的不惜“自残”达到碰工伤保险的瓷。其中,碰劳动合同瓷的,由于用工荒、用人单位招工困难,有些打过劳动争议官司的劳动者尝到了打官司的甜头,派生了这种职业,就是不是真实到用人单位劳动,而是想通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,再被解除后打官司获得相应赔偿。个别不良劳动者,以诉讼为目的,专门选取用工不够规范的中小企业为“跳槽”载体,不断变更工作单位,频繁提起“碰瓷式”劳动争议诉讼,谋取不当利益,影响极其恶劣,需引起高度重视。
原因
用工不规范
成立时间短、员工人数少的中小企业,缺乏应有的企业制度和管理经验积累,往往存在诸多不规范用工行为,使“碰瓷式”不良劳动者有机可乘。
利益驱动
法律法规对劳动者权利的倾斜保护,给不良劳动者滥用诉权获利提供了可能;高胜诉率及胜诉后所得赔偿总额一般超过其正常上班收入的现实,驱使“碰瓷式”不良劳动者乐此不彼。
诉讼成本低
新的诉讼费用收取办法,使劳动争议诉讼费用低至近乎可忽略不计,谋利成本的低廉,让不良劳动者不劳而获、以小搏大的侥幸心理日益严重,造成“碰瓷式”劳动诉讼居高不下。
危害
影响企业发展
“碰瓷式”劳动争议诉讼,虽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规范用工行为起到推动作用,导致用人单位无法雇佣廉价劳动力
不利于良好劳资关系的建立
“恶意”的“碰瓷”行为,加剧了企业与员工的对立,使正常的劳资关系变得日趋紧张
容易诱发群体性劳资纠纷
对策
企业定期“体检”
中小企业应有针对性地对自己在管理和用工方面的不足,定期进行自查,及时发现问题,预防和减少用工的法律风险。
加强教育引导
教育不良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劳动观,使其认识到“碰瓷式”维权不可能永远成功,更不可能成为一种谋生手段。
完善行政监管
劳动行政部门加大督促企业落实劳动法律、法规力度,帮助企业规范用工行为,指导企业防范“碰瓷式”劳动维权。
发挥审判职能
建立“碰瓷式”不良劳动者名册,及时向劳动行政部门通报,并借助法企共建平台适时向企业预警,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,依法制裁滥用诉权谋取不当利益行为。
法条链接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七条: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,应当遵循诚信原则,秉持诚实,恪守承诺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三条:订立劳动合同,应当遵循合法、公平、平等自愿、协商一致、诚实信用的原则。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,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。
劳动仲裁绝非不劳而获的捷径
法官提醒各用人单位,应树立规范用工观念,建立健全管理制度,减少劳动用工风险,让“碰瓷者”无机可趁。
劳动者维权应遵循合情、合理、合法原则,劳动仲裁或诉讼等维权方式,只是权利的救济通道,绝非不劳而获的捷径。那些抓住用人单位管理漏洞的“钻空子”式维权,往往因小失大,得不偿失。
类似的“劳动碰瓷”事件还有——
上班3天索赔16.5万!法院判了
南京一名求职者
三年内
相继入职7家用人单位后又迅速离职
然后通过报警、仲裁、起诉等各种方式
要求7家用人单位支付
远超过他工资报酬的工伤待遇、
经济赔偿金、补偿金等
法院经审理查明,张某于2018年至2021年,先后入职7家用人单位,其中6家为饮品店等小微企业,劳动关系存续时间均较短,最短3天最长24天,平均11天。
张某与7家用人单位均发生劳动争议,除主动报警,申请劳动仲裁外,还提起一审诉讼案件7件,上诉、再审案件4件,张某在诉讼中索赔项目多、金额大。
其中,在某公司实际工作3天,诉求工伤待遇、劳动赔偿金等共计16万5千元;在某茶饮店实际工作7天,诉求工伤待遇、停工留职金等共计18万6360元。
“七家用人单位之间没有任何关联,但是在案件的抗辩中都提到一个问题,张某存在劳动‘碰瓷’嫌疑,并提供线索。”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员额法官骆菊杰介绍。
多家用人单位辩称:并非主动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,他严重违反公司考勤制度,没有履行劳动合同意愿,另外存在故意受伤索要工伤待遇的嫌疑。
法院对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线索进行审慎调查,“张某在主观方面和一般劳动者不同的是,他不是希望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,通过努力工作获得劳动报酬。而是利用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,选取用工不规范的小微企业,谋取远远超过劳动报酬的经济利益。”骆菊杰表示。
根据张某众多诉讼行为反映的特点等相关情况,法院认为,张某滥用诉讼权利,构成恶意诉讼。
“劳动者有权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劳动争议,但是应当秉承一个善意诚信原则,不得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。张某在本案中,主观上存在恶意,构成滥用权利,最后法院认定他滥用权利恶意诉讼,驳回了劳动报酬之外的其他诉讼请求。”骆菊杰说。
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,张某不服,提起二审,今年2月16日,南京中院二审判决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“劳动碰瓷”不受法律保护
“劳动碰瓷”者之所以有机可乘,跟一些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,用工不规范有关,让“碰瓷”者有了漏洞可钻。因此用人单位应加强用工规范意识,这不仅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,也是保护用人单位自身权益;另外劳动者应爱岗敬业,诚信劳动,不得滥用权利,谋取不当利益。
法治之力杜绝“劳动碰瓷”
很多网友被“饭量大遭辞退”的表象所震撼,觉得简直不可思议。要知道,该员工入职的是一家餐厅,哪有餐饮店家嫌弃员工能吃的?
然而事实并不像该员工所描述的那样。经调查发现,2017年至今,该员工在深圳法院涉及10余宗劳动纠纷案件,案涉多个用人单位,均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、二倍工资差额等。法院经审理认为,刘某在某餐厅工作仅两天,尚未办理入职手续,即称自己被餐厅以“吃员工餐饭量大”为由解雇,明显不合常理。
正如法院所言,刘某多以消极怠工、主动找茬等方式,诱导用人单位对其作出辞退处理,然后向用人单位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。也就说,这是典型的“劳动碰瓷”,即专门利用用人单位法律意识淡薄、用工不规范的管理漏洞,故意制造劳动争议。始作俑者的目的,就是让用人单位自认倒霉、花钱消灾。
近年来,此类案件频频见诸新闻。“套路应聘”也好,“劳动碰瓷”也罢,都涉嫌劳动欺诈。这种欺诈行径坑苦了企业,也影响了正常求职者的求职,更在局部制造了虚假就业情景。在企业经营不易、就业难的现状中,“劳动碰瓷”“套路应聘”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公害,必须加以高度重视。
面对“劳动碰瓷”“套路应聘”高发的态势,必须以法治之力加以遏制。一方面,通过司法程序,让那些涉嫌违法犯罪的人付出沉重代价,形成震慑力;另一方面,监管部门也要常态化加强对就业市场的监管,做出及时处置。特别是通过大数据运用、信息共享等手段,及时查找出可疑人员和信息。
值得反思的是,这些忽悠者屡屡获得用人单位青睐。他们的演技固然“高明”,但某些用人单位一味追求“省事型”“万能型”员工的意识也值得反思。企业需要擦亮眼,不为“碰瓷者”华丽丽的表象所欺骗,同时更加规范用人程序,以更为公平的条件统一对待应聘者,不仅可以帮助其避坑,也可以留给正当应聘者更多机会。
(综合来源:安徽省总工会微信、南方+、广东省总工会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、江苏新闻、钱江晚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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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人日报客户端【打工新鲜事儿】 第638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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